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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强制治疗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5/3/10 15:47:48  来源:蔡阳敢


    精神病患者强制治疗的法律适用

    ——对深圳女子邹清被强制送医事件的几点法律看法

     

    今天去广州出差途中在飞机上看到广州日报一则关于“强制送心理医院有没有法律底线?”的报道,看完后与被采访的专家们有几点不同的意见。

     

    20061025日广州日报A13版“强制送心理医院有没有法律底线?”的事件是深圳女子邹清(化名)在数天前去祭奠父亲的路上突然被停在墓地边的一辆丰田大霸王车上的七八个男人牢牢按住,按住她的几个男人称是公安,并给其带上手铐。在将邹清带上车后,这些人强行对她打了一针,后用眼罩蒙眼,用胶带纸粘住嘴巴送去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事后得知是邹清家人认为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而精心策划了上述一幕“绑架”情节。

     

    在上述这起事件中,有一个倍受关注的细节,就是邹清本人预料到家人会走这一步,于是事先找律师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但就在其律师持这份委托书去心理医院时,却被院方拒绝会见,院方称邹清家人有嘱托,他们不能放任何外人去探访邹清。

     

    报道该事件的记者认为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邹清的法律授权委托书,究竟有无法律效力?邹清的委托律师认为是有效的,理由是邹清的精神状况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医院专家认为该法律委托书是无效的,理由是邹清作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所作的授权委托是无效的。  第三方专家(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贾福军认为在这方面存在立法漏洞,要等到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才会得到根本改变,目前还无法可依。对于强制送人进心理医院究竟有没有底线,贾福军回答说:“我们只能做到合情合理。”

     

    对于上述医院和第三方专家的观点,本人认为有待商榷。

     

    首先,本案折射的问题不是邹清的法律授权委托书有无法律效力,而是精神病患者精神状况的认定程序及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我无意对本次事件的本身作无谓的评论,只想对上述院方和第三方专家的法律观点提出不同的法律依据。

     

    其次,就本案中的授权委托书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看,在未有中立的第三方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认为邹清确实存在精神病问题前,该授权委托书肯定是有效的。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足以说明任何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在没有确凿证据和事实认定前是应该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透过该法条我们可以得出在我国对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应由司法审查最终确认。

     

    第三,在本案中,邹清和家人在对其自己的精神状况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普通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度对邹清进行判断,而且在有利害关系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倾向于认定当事人邹清的自我表述,而非其家属的表述,除非其家属有司法认定的依据。本案事实是邹清在未有任何限制或诱惑的情形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怎么会无效呢?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足以说明精神状态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法律的本义是公平正义,我们透过立法本意应当明确,在患者本人能够清楚明确的对非本人意愿而就诊医院的诊断结果有异议时,该诊断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应当被排除参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中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是不能自证其说的观点,本案中医院认为律师手中的授权委托书无效的,应当拿出确凿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当事人邹清在出具授权委托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是自已凭借自己的诊断就能说明其主张成立。

     

    第五,就本案中的邹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本案首先应由邹清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院宣告认定邹清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其近亲属才可以进行强制送医治疗。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在患者本人和其近亲属对患者自身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争议时,在未有第三方委托时是不能单方就判定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更不能在医院本身和患者间有争议时仅凭其自己的诊断就认定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按照医院的观点,凡是具有性格不稳定或脾气暴烈的人在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强行送心理医院时,都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真是这样,恐怕我们的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行了,我们所有的交易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

     

    这样我到真是要对我们的心理医院另眼相看了!


    蔡阳敢  20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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