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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岁女孩运河落水死亡 同伴延迟呼救被判有责
    日期2014/3/24 16:13:36  来源:myceo

          2008年9月19日下午2点半左右,杭州城北某一小学学生葛某和同学卢某来到位于轻纺桥下杭州某公园,完成学校布置的“生态瓶”作业。葛某和同学卢某不慎从公园落入轻纺桥下的运河。卢某会游泳就自行爬上公园,但并没有当场报警和及时报告公园的管理人员。卢某在路遇一位好心妇女后,由妇女送其回家换了干净衣服,才告诉其父母,一起去的同学葛某还困在河里。此时在接到报警后的民警赶赴现场救援,但由于落水时间太长,经医生 全力抢救葛某最终溺水死亡。

         案发后,本所郑毓秋代理葛某家属向卢某及其城北某小学进行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毅然提起诉讼。

    原告方认为卢某已年满10周岁,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落水的危险性,并且在落水后自行上岸时没有及时报警和呼救,导致在事发近一小时后才报警救援。由于其明知迟延救援的危险性而没有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其行为与葛某溺水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原告方亦认为城北某小学,作为一家职业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在布置“生态瓶”作业时,应当预见到学生会前往危险场所进行完成作业的行为,而没有及时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生态瓶”的完成是在室外,提醒应该在家长陪同下完成,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诉讼中,原被告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卢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判断落水的危险性、延迟呼救会给葛某带来多大的危险性、延迟呼救与葛某溺水死亡有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卢某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等焦点进行了多轮辩论。对城北某小学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在多次开庭后,终于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一审判决卢某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城北某小学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认为民事赔偿金额较少,责任分担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认定,提起了上诉。被告卢某亦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而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经过法庭调查及相关程序后,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上,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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