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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无辜遭退保 法律维权得保障
    日期2014/3/24 16:23:15  来源:myceo


         2002年4月,民工张小妹和杭州某一服装厂建立劳动关系,服装厂每月为张小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服装厂裁员,张小妹失去了工作。2009年8月,张小妹重新找到工作,到拱墅区社险办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发现本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已被服装厂在2004年2月21日未经张小妹同意,以张小妹名义向拱墅区社险办,私自提取了2001年8月至2004年2月合计31个月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402.92元。

         服装厂上述行为造成了张小妹养老金缴纳年限减少了31个月,退休时少3年的缴费记录,张小妹今生今世只能以缴纳15年的缴费年限来领取养老保险,永久失去了以18年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严重侵犯了张小妹的合法权益。

       案发后,本所郑毓秋张小妹向该服装厂进行索赔,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毅然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盗用原告姓名,向拱墅区社险办提取本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导致原告养老金账户无法补交。原告为享受养老金而必须重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因养老金每月缴纳的金额逐年递增,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重新交纳养老金的损失。现原告只能以个体劳动者的名义重新交纳社会养老保险。根据2009年度杭州市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原告现需按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388.77元和医疗保险每月188元,合计每月576.77元继续缴纳,故补足31个月需缴纳17879.87元。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盗用原告姓名权的行为,提取了原告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养老金个人账户系原告的个人专属账户,公民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是公民退休权的基本保障,是公民人格权的延伸和拓展,是公民人格权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及相关法律、法规都建立了公民的退休制度,来保障公民的退休权利。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被告不盗用原告姓名,就无法提取原告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被告提取养老金个人账户1402.92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一生只能按15年的缴费年限领取退休养老金,永远失去了享受18年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的机会,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给予相应的物质赔偿,要求精神损失费赔偿10000元。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盗用他人的姓名,就是没有经过姓名权人本人的同意或者受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名字来实施某一种活动,或者实施不利于这个姓名权的本人,或者不利于社会的行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诉讼中,原被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就公民退休权是否是公民人格权的延伸和拓展,是否是公民人格权的具体体现、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大小、是否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如何适应等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在多次开庭后,终于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 在庭审最后,被告预见到判决可能会对自己不利,主动要求调解。原告考虑民工的实际情况和诉讼时间、执行难度,在法庭组织下愿意进行调解。此案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在3日内将需补足31个月的养老金一万余元汇入法院账户,并自愿给予原告补偿3个月原工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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