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泽看法
精英团队
成功案例
每周警示
-
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新的法定职责
- 日期2021/6/20 12:11:05 来源:myceo
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新的法定职责
2020年5月28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作为行政机关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村民委员会则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一级组织,最全面了解本村村民的家庭情况,也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法典施行后的最新案例
1、案情简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女儿、父母均放弃继承,无第二顺位继承人。在被执行人张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成为了本案的审查重点。
2、法院意见: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各国继承法均有规定,且均采用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的做法。我国是按照被继承人的身份来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如果死者生前是普通个人,即国家机关或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等,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如果死者有债务,需要先清偿死者生前的全部债务,在清偿债务后如果遗产还有剩余,才会将剩余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在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及相关亲属情况、财产状况较为熟悉了解,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地完成各项遗产管理人应尽的职责。故,本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国情与实际,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更具公信力,也便于遗产的后续处理。
3、裁判结论:法院裁定将遗产管理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即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再作为被执行人。
4、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楷泽建议
1、民法典明确遗产管理人是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法定职责,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管理人已属于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本职工作。
2、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应进一步确定办理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3、加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办理流程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