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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知产保护 楷泽在行动
- 日期2024/4/28 来源:myceo
楷泽动态|助力知产保护 楷泽在行动
4月25日,西湖区检察院以“云科文创齐保护,检护‘知’企助发展”为主题,举办知识产权检察开放日活动。我所主任蔡阳敢律师应邀参加。
会上,蔡律师就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浙江美通香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所提出的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建议。
对美通公司提出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被视为司法上“已采取保密措施”,蔡阳敢律师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进行了解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三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从静态层面,企业需要制定书面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如商业秘密保护办法或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等形式的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明确商业秘密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性,明确商业秘密接触、使用规则,规定违反制度或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等内容。从动态层面,企业应有以下保护措施,一明确的接触与隔离审批措施,如使用、保管、审批权限,禁止未批登录或使用等。二是建立技术监控措施,如申请ID、审批、使用、复制权限及留痕记录。三是建立专门商业秘密保护、存储场所或介质。四是与内部员工、股东和外部供商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等。五是交流限缩范围及禁止拍照、限定交流范围与主体、书面承诺书等。
对美通公司提出的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通过“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如何证明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许可费用”问题,蔡律师从评估鉴定与授权协议两个层面给予解答。一,在没有授权前,商业秘密形成初,明确商业秘密形成的过程、成本、保护费用、收益、价值,留有书面凭证为证,必要时第三方评估与鉴定,形成货币化价值。二是签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收益、金额,违约责任等。留有合同履行证据,如费用支付凭证、交付或交割凭证、发票、产品或服务成果、证明商业秘密等价值的外在凭证等。
楷泽所在2012年就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战略,针对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就本次开放日企业所提问题蔡律师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单从部门法角度来看,很多新型侵权、反向侵权单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是无法解决,甚至是否侵权都难以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建立综合保护体系,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从管理的角度与方法建立综合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仅认为刑法保护才最有效,在不构刑事立案的情形下,如何有效宣示权利、制止侵权才是上策。伴随全球化发展浪潮,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趋势已势不可挡。未来,楷泽律所将进一步延伸专业触角,加快打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一体化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创新性国家建设大局注入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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