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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分手时,财产收入对半分
- 日期2015/3/10 16:04:07 来源:蔡阳敢
同居情侣分手时,财产收入对半分
—从英国政府即将出台的法律,联想我国是否应建立“同舟无害救助”制度
早晨开车上班,在收音机里听到一则新闻,说英国即将出台一项法律,规定同居情侣在分手时,财产收入要对半分。听完也没觉得是什么大新闻,但转念一想,英国人的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如该法通过绝对算是一部世界性的良法!
在如今这个社会,未婚同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些未婚同居的情侣们表面上和经过法律登记的夫妻差不多,只是缺少了一个红本本(结婚证书)而已。但也正因为就差这么一个红本本,同居情侣和经过登记的夫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旦分手或其中一方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同居情侣便无法享受和经过合法登记的夫妻同样的权利。
为了解上述新闻的更多信息,我翻开了当天的报纸和上网搜索了相关内容。据英国《每日邮报》15日的报道,英国政府为了改变同居和法定夫妻间的本质区别,准备出台一项法律:只要情侣同居的时间超过两年,在双方分开时,他们就能像合法夫妻那样,可以要求平分固定财产和收益。据英国政府发言人称,之所以有这样的考量,是因为选择同居而不结婚姻的人越来越多,政府已无法回避这么多的“事实婚姻”,需要为这一社会现象制定一些规则了。根据英国制宪事务大臣哈理特·哈曼的发言,表示考虑到未婚同居的人越来越多,因此需要赋予同居情侣们法律权利。她表示该项立法将于2007年开始启动,起草该法的法律委员会表示,只有同居超过两年的情侣才能适用该法律,但如果这两年间,情侣双方生下小孩的话,他们也可以适用该法律。
看完上述报道,想起了两个案例。一个是我身边曾经发生过的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在同居了好多年并生了一小孩,双方家长也都认可了他们的恋爱与生活,突然有一天这个男孩因意外死亡,在厂家与男孩父母协商完赔偿事宜后,男孩父母在领完赔偿款后未给这个女孩一分钱。从法律上说男孩父母没有任何不妥,但从情感上说总觉得似有不妥。其实同居在我们国家现在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同居只要在没有侵害他人现实利益的情况下应该是被文明社会所接受的,从我们国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去掉,亦可说明这一点。
另一个案例则是曾被认为是“中国网络第一案”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在这里我不想对具体案情说什么,更不想对法院的判决去作什么无谓的评价。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其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判决被告人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具体案情可见中国法院网)但是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作为黄静的同居男友姜俊武在和女友进行了特殊性行为后,当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时,同居男友到底有没有救助义务,这也是姜俊武要不要对黄静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就这个案件本身我个人认为姜俊武是有救助义务的,当姜俊武在黄静病发时未立即救助而是离开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可翻遍我国现行有效民事法律条文,也找不到一条姜俊武有救助义务的法律依据。当然我们从道德上说是有依据的,可这种道德依据在我国还未上升为法律依据。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同居情侣在一方发生伤害或病发时另一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抑或同居情侣中的一方在对方受到第三人伤害及致死时,同居情侣是否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我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不得不引起目前正在同居或打算同居的情侣们注意和思考。就我个人认为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来规范同居领域中的行为关系。因为在我国同居也正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现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这当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相关民事领域内建立“同舟无害救助”制度。
所谓“同舟无害救助”是指处于同一封闭场所或空间的成员,在另一成员有难而又无法获得其他救助可能的情形下,在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根本利益但又恰恰事关被助人重大权益时,同场所人员应承担的救助义务;亦称为生存共同体相互无害扶助义务。该制度一般适用同居人员、矿井人员、共同登山人员、共同潜水人员等生存共同体间。
在传统道德中人与人之间有相互救助义务,但该义务范围太广,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我们觉得生存共同体成员间的救助义务是不能单纯靠道德来约束的,而是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中的这种现象。
最后我想对正在同居或准备同居的情侣们说,多为你们的另一方想一点,多为另一方承担点责任。在法律未规范这个领域时,应具有风险意识,在购买相关保险时可以将法定受益人改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请将你同居的他或她作为受益人中的一名吧!
蔡阳敢 2006.10.23